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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童軍團 40屆 組織章程

向下 
發表人內容
三姐

三姐


文章數 : 123
注冊日期 : 2010-07-01
年齡 : 32
來自 : 文藻151童軍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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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童軍團 40屆 組織章程   童軍團 40屆  組織章程 Icon_minitime1周日 6月 12, 2011 6:35 pm

中華民國羅浮童軍高雄市第一五一團組織章程

本章程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七日宣佈實施通過

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第一次修訂通過

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第二次修訂通過

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第三次修訂通過並實施

創團時光

本團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由三、四年級幹部十二人正式向童軍總會登記經核准後升為文藻羅浮童軍團高雄市第一五一團,由校長、學務長及生輔組長擔任團務委員之職,由陳天鋼老師為本團之團長,團長也以本身童軍的經驗,教導訓練本團,以無比的辛苦和耐力渡過改革時期。由於陳天鋼老師於九十五學年度退休,便聘請劉展佐伙伴擔任本團之團長至今。


第一章 總綱


第一節 宗旨

第一條:本團隸屬於文藻外語學院,由課外活動指導組直接管理,並依規定運作團務。

第二條:本團以服務、助人為目的,並透過野外活動暨日常訓練方式,陶冶團員品性。

第三條:凡本團團員,須恪守一切國家法令規章並遵守校規。

第四條 :凡本團團員須切實遵行童軍誓詞、規律、鉻言、信條之要求。

第五條 :凡本團團員行為舉止須合守本團宗旨之要求,守紀律、守秩序。

第六條 :凡本團團員須以博愛精神之種子散佈各地,日行一善,服務社會,造福人群。

第七條 :本團一切之活動暨課程訓練均需合乎童軍之精神及成立宗旨。

第八條:童軍諾言

我願意參加中國童子軍,遵守童子軍規律,終身奉行下列三事:
第一、敬天樂群,做一個堂堂正正的中國人。
第二、隨時隨地扶助他人,服務社會。
第三、力求自己智識品德體格之健全。



第九條:童軍規律

1. 誠實 為人之道,首在誠實,無論做事、說話、居心、均須真實不欺。

2. 忠孝 對國家須盡忠,對父母應盡孝。

3. 助人 盡己之力,扶助他人,每日至少行一善事,不受酬、不居功。

4. 仁愛 待親戚朋友須親愛,待眾人須和善,對無害於人之生物應愛護。

5. 禮節 對人須有禮貌,凡應對進退,均應合乎規矩。

6. 公平 明事理、辨是非、待人公正、處世和平。

7. 負責 信守承諾,克盡職責,遵守團體紀律,服從國家法令。

8. 快樂 心常愉快,時露笑容,無論遇何困難,均應處之泰然。

9. 勸儉 好學力行,刻苦耐勞,不浪費時間,不妄用金錢。

10. 勇敢 義所當為,毅然為之,不為利誘,斥為屈辱;成敗在所不計。

11. 清潔 身體、服裝、住所、用具,須清潔,言語須謹慎,心地須光明。

12. 公德 愛惜公物,保護公共利益;勿因個人便利,妨害公眾。


第十條  童軍銘言

『準備』 『日行一善』『人生以服務為目的』


第十一條  羅浮信條

(一) 力行童軍諾言、規律、銘言。

(二) 恪守中華民國憲法,服從國家法令,並於法定年齡,妥善行使公民權。

(三) 竭己之力扶助他人,服務公眾,以躋社會於安和樂利之境地。

(四) 發揚中華文化,以促進「四海兄弟」、「世界大同」之理想而奉獻心力。


第二章 社團組織



第一節 組織系統



第十二條  社團組織





本團設團長一人,榮譽評判庭及群長、行政副群長、見習副群長各一人。以下設活動、公關、文書、總務、器材五組,每組需選出一名幹事長。每學期得視團員人數設立二~四小隊,各小隊設小隊長一人。
* 團內組織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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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工作資格與執掌


第十三條  榮譽評判庭之工作資格與執掌

資格:團長、群長、行政副群長、見習副群長、五組幹事長及顧問輔導組推派一~二人為基本成員。群長為當然庭長,負責主持會議,如群長未到或需迴避議題時,則由團長自成員中指派或是成員自行推選一位為本庭之庭長。

執掌:研擬本團未來走向與改革、並有權決議本團成員之獎懲。榮譽評判庭之決議均需由團長副署,團長對決議之議案擁有裁量權與否決權。


第十四條  群長之工作資格與執掌

資格:凡登記入團滿兩年以上,且已宣示為羅浮童軍之夥伴,皆有資格參與群長初選。

執掌:對內領導全團,統籌團內一切事務,並與兩位副群分擔活動籌辦;對外為本團之當然代表與第一聯絡人,得代表本團於各會議中發言或提議。


第十五條  行政副群長之工作資格與執掌

資格:除當選下屆群長之夥伴外,凡登記入團滿兩年以上,且已宣示為羅浮童軍之夥伴,皆有資格參與行政群長初選。

執掌:領導並督促團內五組幹事工作之進行,統籌五組工作與資源之分配,協助群長推行團務,並與群長、見習副群分攤活動籌辦。如群長無法出席得代行其職。


第十六條  見習副群長之工作資格與執掌

資格:除當選下屆群長、行政副群長之夥伴外,凡登記入團滿兩年以上,且已宣示為羅浮童軍之夥伴,皆有資格參與見習群長初選。

執掌:領導並督促團內各小隊之活動推行,繕寫社團日誌,紀錄團集會活動並確實點名。協助群長推行團務,並與群長、行政副群分攤活動籌辦。如行政副群長無法出席則可代行其職。

第十七條  活動組之工作資格與執掌

資格:凡登記入團滿一年,且已宣示為行義或羅浮童軍之夥伴,皆有資格列入幹部候選名單。組內設幹事長一人。

執掌:負責活動或團集會等必要時刻帶領社團氣氛,指導團員團康活動之技巧,負責帶動跳的編排督導與遊戲之設計。


第十八條  文書組之工作資格與執掌

資格:凡登記入團滿一年,且已宣示為行義或羅浮童軍之夥伴,皆有資格列入幹部候選名單。組內設幹事長一人。

執掌:擔任各項會議之紀錄人,會議內容經整理後,於會後一週內交予與會成員簽署認可;保管文書箱及各項文具並做更新汰換的動作;保管並清點本團所有文書資料;製作並管理團員幹部、資料卡與通訊錄。


第十九條  總務組之工作資格與執掌

資格:凡登記入團滿一年,且已宣示為行義或羅浮童軍之夥伴,皆有資格列入幹部候選名單。組內設幹事長一人。

執掌:妥善保管社團經費;詳實造冊紀錄每筆收支明細,並負責社費、活動費、服裝器材費…等所有費用之收取點交。


第二十條  器材組之工作資格與執掌

資格:凡登記入團滿一年,且已宣示為行義或羅浮童軍之夥伴,皆有資格列入幹部候選名單。組內設幹事長一人。

執掌:妥善保管社產,並負責保養、團內使用借出、團外租借之手續與造冊。製作社團器材清單,並於學期初、末與活動後核對清單並重新整理。


第二十一條  公關組之工作資格與執掌

資格:凡登記入團滿一年,且已宣示為行義或羅浮童軍之夥伴,皆有資格列入幹部候選名單。組內設幹事長一人。

執掌:對內負責製作、發放並整理各項通知單以及活動問卷,定期收取外團公關函並造冊;對外負責本團與外團之一般交流與聯繫。


第二十二條  小隊長之工作資格與執掌

資格:凡登記入團滿一年,且已宣示為行義或羅浮童軍之夥伴,皆有資格列入小隊長候選名單。

執掌:負責小隊的點名與回報,掌握小隊員之狀態,並協助小隊員積極參與社課和活動。配合見習副群長辦理小隊活動與交流。


第二十三條  顧問輔導組之工作資格與執掌

資格:凡登記入團滿二年,已宣示為羅浮童軍且積極參與本團活動之畢業生夥伴,經本人與團長同意後,皆為本組之成員。

執掌:在不干涉當屆幹部運作下,協助並配合參與團內所有課程與活動之進行,適時對團務提出意見,積極承傳自我所學與經驗。


第二十四條  團員之工作資格與執掌

資格:凡登記入社滿半年,且已宣示為行義或羅浮童軍之夥伴,均為團員。

執掌:配合本團之社團活動時間,參加團內舉辦之活動,並視情況參加外團或童軍會辦理之活動。



第三節 各級選制

第二十五條  群長之選舉辦法

幹部任期:一學年。

選舉辦法:分初選、決選兩階段,並採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

第一階段:凡具候選人資格之伙伴皆為群長初選之候選人。於發表政見後,採無記名投票方式推選出前三位最高票之伙伴為群長決選候選人。

第二階段:由初選結果之前三位最高票伙伴為群長決選候選人,採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最高票之伙伴為下屆之群長。


第二十六條  行政副群長之選舉辦法

幹部任期:一學年。

選舉辦法:分初選、決選兩階段,並採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

第一階段:凡具候選人資格之伙伴皆為行政副群長初選之候選人。於發表政見後,採無記名投票方式推選出前三位最高票之伙伴為行政副群長決選候選人。

第二階段:由初選結果之前三位最高票伙伴為行政副群長決選候選人,採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最高票之伙伴為下屆之行政副群長。


第二十七條  見習副群長之選舉辦法

幹部任期:一學年。

選舉辦法:分初選、決選兩階段,並採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

第一階段:凡具候選人資格之伙伴皆為見習副群長初選之候選人。於發表政見後,採無記名投票方式推選出前三位最高票之伙伴為見習副群長決選候選人。

第二階段:由初選結果之前三位最高票伙伴為見習副群長決選候選人,採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最高票之伙伴為下屆之見習副群長。


第二十八條  五組組員與幹事長之選舉辦法

幹部任期:一學年。

選舉辦法:請團員填寫擔任社團幹部意願調查表,依據團員所選擇職務、以及其日常表現,推選出適合者分配至五股,並從中推舉出一名幹事長負責推行該組之工作。名單由群長、行政副群長、見習副群長三人共同決定,交由團長簽署認可後實行之。


第二十九條  小隊長之選舉辦法
幹部任期:一學年。

選舉辦法:請團員填寫擔任社團幹部意願調查表,依據團員於小隊中之日常表現,推選出適合者擔任小隊長。名單由群長、行政副群長、見習副群長三人共同決定後,交由團長簽署認可後實行之。



第三章 宣誓

第三十條 行義童軍之宣誓

凡入社滿一學年且參加並通過本團所舉辦之訓練營、考驗營,且願意全心為社團付出之伙伴即可宣誓為行義童軍。宣誓後方可穿著標準童軍制服並佩戴本團領巾。


第三十一條羅浮童軍之宣誓

凡入社滿二學年且已宣誓為行義童軍或經團長同意且表現優良者,可宣誓為羅浮童軍,並加佩戴榮譽領圈。



第四章 經費



第三十二條 社團經費之義務

凡本團團員每學期有繳納團費之義務,團費由團內幹部制定。凡參加隊外服務,所得之津貼一律納入團費。


第三十三條 社團經費預算之訂定

本團經費支用得由總務組編列預算表,配合團之活動,經團幹部審核通過後實施。


第三十四條 社團經費補助

團內得視情況補助團員全額或部份參加團外活動如羅浮考驗營、團慶、技能研習、服務工作、木章訓練等活動費用或交通費用以資鼓勵。


第五章 獎懲


第三十五條 獎懲辦法

本團團員之獎懲得依團長或榮譽評判委員會之獎懲辦法實施之。或由群長與課指組老師討論後斟酌予以獎懲。


第三十六條 罷免辦法

團內包含群長之各級幹部若有行為偏差或重大過失,經榮譽評判庭成員二分之一連署提案或團長提案,榮譽評判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經團員大會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予以糾正或免職。

第六章 會議


第三十七條 團員大會之召開

團員為本團最高權力單位,每學期得於學期初與學期末舉行團集會,其他視情形召開臨時會議,並授權幹部會議綜合管理團務。


第三十八條 團員大會之人數

本團團員大會出席團員須達三分之二以上,臨時會議須達二分之一以上始得召開。


第三十九條 榮譽評判庭之期末檢討

本團之榮譽評判委員得於期末團集會前召開榮譽評判庭議,庭長得將榮譽評判會結果於期末團集會時公布。


第四十條 會議規範

會議召開時以會議規範之規定為準則。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組織章程修改辦法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團長或群長召開團員大會,經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決議始得修改之。


第四十二條 組織章程之通過

本章程經團長協同全體團員召開團員大會後通過,即日起實施。





器材借用辦法


文藻外語學院 童軍團 社產借用規則

1. 欲借用本團社產者,需先以電話聯絡群長,並約好時間至器材室,
由本團幹部開啟器材室、取器材
 
2. 借用人須填寫借用表,確認人(本團幹部)亦須簽名;歸還時確認人
須再簽一次名。
 
3. 器材需在使用後整理乾淨,於三日內歸還,逾期者,一項罰鍰30元,
二項罰緩60元,以此類推。

4. 器材在借用前,借用人及確認人必須共同確認可以使用、完好,歸還
後若發現有損壞,將追究其損壞原因,若為人為疏失,須照價賠償。
 
5. 若經罰鍰者,故意拖延,兩週後仍遲遲不繳,則將列為永久拒絕往來戶。


 
※本規則與借用表經94年度幹部群開會決議後,於95年度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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